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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一起读懂《民法典》】聚餐饮酒引发赔偿“闹心事”

时间:2021-02-04

来源:未知

录入:李良

审核:李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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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内容包罗万象,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想知道《民法典7编1260条中有哪些内容会影响我们的生产生活吗?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普法专栏陆续推出【带你一起读懂《民法典》】系列宣传,让我们跟随检察官一起来学习民法典、了解民法典,用民法典来保障我们的美好生活!
第十二期
聚餐饮酒引发赔偿“闹心事”


      中国是盛行酒文化的国度,节假日期间亲朋好友聚会,酒更是绝对的主角,民间早就有“没事喝两口,活到九十九”的说法。饮酒虽增添了节日氛围,但酒后引发意外事故造成的追究赔偿责任,不仅会给事故人带来身心伤痛,也会让聚餐饮酒的“同桌人”陷入赔偿的窘境。
案件回顾
 
 
 
     
2021年1月11日下午5时许,在A市Q区的某饭店里,潘某与其好友共计六人一同聚餐。席间潘某与其中的周某、方某、刘某共饮白酒和啤酒,另张某、田某(均系女士)未饮酒。晚上二十一时许散席后,组织者周某结算了聚餐费用。潘某在醉酒状态下以路熟为由执意独自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未带头盔的情况下从A市Q区MK镇往L市T区方向行使。在行驶至MK镇6号铁路桥涵洞路段时,因躲避迎面驶来的私家车,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摔倒在地,事故致其头部与马路石条相撞,身体多处挫擦伤。潘某随即被路人拨打救护车送往附近医院救治,但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A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属于酒后驾驶,A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潘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同桌周某、方某、刘某、张某、田某共同承担潘某死亡的连带赔偿责任。



检察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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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有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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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并且在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之所以采取适度干预原则,其初衷就是提醒组织、参与者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
本案中,死者潘某属于酒后、无安全防护措施驾驶摩托车。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性,在聚餐时不加以控制饮酒,且酒后盲目自信驾驶,对自身安全疏忽大意,以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自身有重大过错。另外,同桌饮酒者周某、方某、刘某,应该预见酒后驾驶的危险性,其中作为组织者的周某,更有保证所有赴宴人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的人身安全义务。周某在饮酒时没有尽到劝诫及酒后照顾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潘某独自驾车离开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作为参与者的方某、刘某,其聚会饮酒行为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对于在聚会饮酒后潘某的意外死亡后果,只有在存在与该后果相关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应担责四种情形主要体现:1.强迫性劝酒;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4.酒后驾车未劝阻。此外,张某、田某(系同桌女性)席间未饮酒,聚餐吃饭系正常的人际交往,若要其承担民事责任,不利于正常的社会交往。

 

 
 
 
 
值得注意的是,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谨慎义务,是以一般人可预见范围内限定的。该案中,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根据醉酒者的饮酒状况、酒后休息场所的条件等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总之,无论是喝酒还是劝酒,都应适可而止,时刻提高对醉酒后各类危险的认识。

 




 
      中国是盛行酒文化的国度,节假日期间亲朋好友聚会,酒更是绝对的主角,民间早就有“没事喝两口,活到九十九”的说法。饮酒虽增添了节日氛围,但酒后引发意外事故造成的追究赔偿责任,不仅会给事故人带来身心伤痛,也会让聚餐饮酒的“同桌人”陷入赔偿的窘境。
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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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1日下午5时许,在A市Q区的某饭店里,潘某与其好友共计六人一同聚餐。席间潘某与其中的周某、方某、刘某共饮白酒和啤酒,另张某、田某(均系女士)未饮酒。晚上二十一时许散席后,组织者周某结算了聚餐费用。潘某在醉酒状态下以路熟为由执意独自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未带头盔的情况下从A市Q区MK镇往L市T区方向行使。在行驶至MK镇6号铁路桥涵洞路段时,因躲避迎面驶来的私家车,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摔倒在地,事故致其头部与马路石条相撞,身体多处挫擦伤。潘某随即被路人拨打救护车送往附近医院救治,但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A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属于酒后驾驶,A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潘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同桌周某、方某、刘某、张某、田某共同承担潘某死亡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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