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上头电子烟”! 检察官带您揭秘披着“潮流外衣”的新型毒品
时间:2022-01-20
来源: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侯苏轩
录入:李良
审核:李安翔
近日,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贩卖“上头电子烟”案件,该案是《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实施以来,全市首例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成分的电子烟案件。
2021年4月,犯罪嫌疑人史某某、方某某通过网络在上游卖家处购买了7000多元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烟油,并将烟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物理稀释后注入到正规电子烟杆中,在微信朋友圈以“上头电子烟”名义宣传售卖,有时为获取更高利润,甚至直接贩卖未经稀释的合成大麻素烟油。


公安机关在对二人住处进行搜查时,缴获了剩余烟油、电子烟杆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烟油中检出MDMB-4en-PINACA成分,系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新型毒品”吸食人员虽然来自不同的阶层、从事不同的行业,但年轻、有固定的交友圈子是他们的共同特点,即只要一个人沾染上了新型毒品,很快整个圈子便会跟风沦陷,同时,卖家通过微信接单后安排快车、快递、达达等方式送货,俨然组成了毒品交易的新链条。目前,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对史某某、方某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虽然一些毒贩声称“上头电子烟”既不上瘾也不犯法,但大家尤其是青少年一定要提高辨别能力,切勿迈出涉毒的危险一步,贩卖此类电子烟油或电子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毒品带来的快感只是瞬间,带来的伤害却是一辈子,吸食毒品不仅对自身的危害极大,也会给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为了个人的身体健康及家庭幸福,切记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下一步,南岗区院将以贯彻落实高检“七号检察建议”为契机,全面深化寄递渠道毒品犯罪综合治理,进一步梳理归纳近期毒品犯罪的交易方式及特点,依法向有关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同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共同探索新形势下打击涉寄递渠道犯罪活动长效机制,形成打击和预防寄递行业毒品犯罪合力。
小贴士: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为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相较于大麻而言,获取成本更低,但能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其对身体的伤害也远远大于植物大麻毒品。吸食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等反应,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
2021年7月1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被列入我国《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正式被国家列为毒品进行管制,我国是全球首个对合成大麻素物质实行整类列管的国家。自此,销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属于贩卖毒品行为,吸食“上头电子烟”,则属于吸毒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